《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兩種:
1、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於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中華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兩種:
1、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於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中華人民
禁止結婚的血親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於三代以內的親屬。這裡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制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法律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該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