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既遂的前提是他人已經被綁架,並且因此受到了侵害。實施綁架行為的主體,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若是在被綁架的過程中,由於其抵抗等導致了死亡情形的發生,此時會被認定為是綁架既遂。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罪既遂的前提是他人已經被綁架,並且因此受到了侵害。實施綁架行為的主體,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若是在被綁架的過程中,由於其抵抗等導致了死亡情形的發生,此時會被認定為是綁架既遂。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首先,本罪屬於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其次,本罪的實行行為是“組織”而非“出賣”。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就在於是否齊備了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對於本罪關鍵就是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實行行為。
最後,本罪中的“組織”行為不包括為“組織”而實施的預備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為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
非法佔有財物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是搶奪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的標準。行為上實施搶奪行為獲得了公私財物或者能夠支配該項財物即構成搶奪罪既遂的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7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