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範疇的耕地包括熟地、新開發整理復墾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耕地是指人們進行經常耕耘並能夠種植、生長各種農作物的土地。一般具有整體面積較大、人工培育時 間較長、地力比較肥沃、主要用來種植各種農作物等特點。那些在較短時期內臨時用來種植農作物的零星土地,以及那些主要用於非種植農作物用途的其他土地,一般不包括在耕地的範疇內。
經濟法範疇的耕地包括熟地、新開發整理復墾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耕地是指人們進行經常耕耘並能夠種植、生長各種農作物的土地。一般具有整體面積較大、人工培育時 間較長、地力比較肥沃、主要用來種植各種農作物等特點。那些在較短時期內臨時用來種植農作物的零星土地,以及那些主要用於非種植農作物用途的其他土地,一般不包括在耕地的範疇內。
耕地包括:水田、水澆地、旱地。
1、水田指用於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實行水生、旱生農作物輪種的耕地。
2、水澆地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生農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種植蔬菜的非工廠化的大棚用地。
3、旱地指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拓展資料:根據2017年11月1日釋出、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介紹,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閒地(含輪歇地、休耕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穫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塗。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臨時種植果樹、茶樹和林木且耕作層未破壞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經濟主權原則,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調整整個國際經濟關係的各類法律規範中最核心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的精神。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