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需要採集當事人指紋,需要當事人憑戶口本到戶籍派出所申請辦理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專案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訊、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程式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資訊。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
因為需要採集當事人指紋,需要當事人憑戶口本到戶籍派出所申請辦理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專案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訊、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程式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資訊。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
異地換領身份證的步驟:
1、準備證明能身份和證明現在是處於現居住地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的證件,如《暫住證》《工作居住證》等。
2、本人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
3、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4、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
注意:換領證件,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