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名譽權侵權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的規定,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網路名譽權侵權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的規定,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若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沒有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確定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