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若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沒有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原告有擇地訴訟選擇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民間借貸”屬於三級案由,置於二級案由“借款合同糾紛”中,因此,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屬於借款合同糾紛。對於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原告具有選擇權,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