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以下情況除外: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離婚訴訟法院要走的流程一般包括:
1、立案受理;
2、文書送達,答辯期;
3、法院調解;
4、一審審理;
5、一審上訴、二審審理。這個流程不包括撤訴、缺席判決等情形,具體需要根據個案來分析。
夫妻離婚處理夫妻債務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案件哪個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 ...
涉外離婚訴訟的流程有:
1、國外一方,委託中國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
2、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法院經審查立案後,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
4、法院進行訴訟法調解、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涉外離婚訴訟會遇到的問題有:
1、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問題,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託律師特別授權代理離婚;
3、涉外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來說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由國外一方撫養。
【法律依據】
根 ...
一、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 ...
對涉外婚姻的管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一般來說,離婚訴訟是原告就被告原則,需要在被告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起訴,被告經常居住地和戶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此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有: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