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媒體時代,網路輿情爆發的風險點更加多元。以政府機關部門為例,比如,政法類輿情處於多發態勢,遠高於涉檢等其他輿情。所以說,網路輿情風險也是要區分領域的,因領域的熱度不同其輿情風險值也是有所不同的。
2、換句話說,就是與社會公眾接觸越頻繁、與經濟民生聯絡越緊密、擔負社會治理職能的部門,極易與大眾發生矛盾和糾紛,極易突發輿情,成為輿情高風險領域。
3、除此之外,公眾關注的新焦點也極易成為輿情突發源。因為往往這類事件會在短時間內被媒體報道傳播,積聚強大的輿論勢能,從而引發輿情危機。
1、新媒體時代,網路輿情爆發的風險點更加多元。以政府機關部門為例,比如,政法類輿情處於多發態勢,遠高於涉檢等其他輿情。所以說,網路輿情風險也是要區分領域的,因領域的熱度不同其輿情風險值也是有所不同的。
2、換句話說,就是與社會公眾接觸越頻繁、與經濟民生聯絡越緊密、擔負社會治理職能的部門,極易與大眾發生矛盾和糾紛,極易突發輿情,成為輿情高風險領域。
3、除此之外,公眾關注的新焦點也極易成為輿情突發源。因為往往這類事件會在短時間內被媒體報道傳播,積聚強大的輿論勢能,從而引發輿情危機。
金融網路借貸存在的風險有: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臺釋出的大量放貸人資訊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臺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臺疏於自律,或內部控制程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資訊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網路輿情體現出的一些關係有中介性社會事件的發生、發展和變化,民眾對公共問題和社會管理者產生和持有的社會政治態度、信念和價值觀。它是較多民眾關於社會中各種現象、問題所表達的信念、態度、意見和情緒等等表現的總和。
網路輿情形成迅速,對社會影響巨大。隨著因特網在全球範圍內的飛速發展,網路媒體已被公認為是繼報紙、廣播、電視之後的“第四媒體”,網路成為反映社會輿情的主要載體之一。網路輿情是社會輿情在網際網路空間的對映,是社會輿情的直接反映。傳統的社會輿情存在於民間,存在於大眾的思想觀念和日常的街頭巷尾的議論之中,前者難以捕捉,後者稍縱即逝,輿情的獲取只能透過社會明察暗訪、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獲取效率低下,樣本少而且容易流於偏頗,耗費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