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及時將網路誹謗的內容進行截圖儲存;
第二,將截圖儲存後的內容與運營商相聯絡,告知遭受了網路誹謗,要求採用必要的措施,停止這樣的行為;
第三,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四,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由法院到相關的部門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網路謠言自從微博誕生之後,謠言也如影隨形,每天都有人在微博上傳播著各種謠言,尤其是當有重大事件發生時,更是謠言的高發期。謠言的產生是因為真相遲遲不被公開,但其中也不乏自我炒作者,為了提高點選量和粉絲數量而造謠。
6月30日,天津薊縣萊德商廈火災,官方當天即初步確認有10人死亡,16人受輕傷。然而, “起火時經理命令拉下商場捲簾門”,“不給錢不讓走”,“五輛卡車運300多具屍體”的謠言依舊甚囂塵上。直至死亡“百人名單”的出現,讓案件更加撲朔迷 離了。善良的人們、甚至那些在事件開始時還有些分辨能力的人們,面對這份名單統統動搖了。這份名單羅列了一百多位因火災死亡的人們,有名有姓有住址,有的 甚至有身份證號和照片。再加上發帖人自稱是現場執行任務的武警,讓邏輯分析本就薄弱的國人陷入雲裡霧裡。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經過幾天的偵破,造謠者已經繩之以法,這位23歲網名為DEKG的青年人,面對電視鏡頭承認:聽說的,從沒到過現場,就想提高一下微博瀏覽量……
薊縣大火造謠案符合中國人造謠的一般性規律。即:說得有鼻子有眼!
在中國,描述越是有鼻子有眼,且環環相扣,一般都是謊言。
謊言因為是編造的,所以,通常看上去“天衣無縫”。而真實事件,往往是“不合常理”,“難以想象”,因為突發事件本該是難以預料的。
同樣說的有鼻子有眼的,還有北京這次歷史罕見的大雨。本來應該是大家同心協力,戰勝困難,恢 複次序。可有人在網路用微博造謠說,北京房山地區一家敬老院受災有200餘名老人傷亡。昨天,北京市房山區政府在官方網站闢謠,澄清“敬老院受災200餘 名老人傷亡”的訊息,純屬謠言。並且表示,現根據房山區民政局核實,房山區境內公立民辦敬老院共計40家,經一一排查證實,未出現受災現象,敬老院老人無 人傷亡,並全部處於安全地帶。
辨別謊言其實非常容易,只要你稍微有點邏輯思維。比如薊縣大火案中的“五輛卡車運300屍體”。一個縣級的商場,下午三點多,北方人的午覺時間,總人數恐怕也不會超過100人。怎麼可能會有300具屍體?
謠言的生命在於流傳。思想上的共鳴使人們信謠、傳謠,從而對現存社會秩序產生巨大的破壞力。辨析謠言和真理是知識的作用。知識使人辨別什麼是謠言,什麼是真理。思考使人看到謠言是怎麼來的,怎麼去的。而這一切都是中國人的弱項,於是我們會在日本核洩漏後選擇搶鹽。
這是一個缺乏邏輯思維的社會,是一個對以訛傳訛樂此不疲的群體,這是一個久已不讀書的國度。所以謠言會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浩浩蕩蕩繼往開來。
公民如遇到網路誹謗,可儲存相關證據材料後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在此期間,報案人可向受案單位諮詢辦理情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造謠誹謗法律責任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 ...
網路造謠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沒證據證明別人造謠誹謗的只能是儘量的找證據,然後訴訟或者報警。如果沒有證據是沒辦法處理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只要是透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 ...
以下就是網路造謠誹謗罪的認定標準: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
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 ...
網路惡意誹謗他人名聲權有以下後果:
1、造成民事侵害的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第一項,停止侵害;第十項,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第十一項,賠禮道歉。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被人造謠誹謗拿不到證據應盡力收集證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