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於締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於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將損害賠償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救濟方式,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的法律體現。
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隱瞞事實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 ...
產生的依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締結合同中基於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而產生的責任,締約一方當事人違背以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通知、說明、協力、忠實、照顧等先合同義務,此時合同並未生效,即未發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於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債 ...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 ...
中斷磋商時需要提出中斷的一方進行賠償。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 ...
規定我國《合同法》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締約過失的情形是比較多的,包括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的締約過失責任等等。
締約過失的責任一般由過失的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 ...
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法上有相關的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