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考:學生考試期間因考前突然生病、其他形式(補修、提前修、選修、重新學習等)考試與正常考試發生衝突或其他意外原因而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於考前向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書面緩考申請表(附有關證明材料),經院系主管教學主任同意,辦理緩考手續,領取緩考通知單(交緩考課程任課教員進行成績登記使用),本學期成績記為“緩考”。由院系報教務處備案。 經批准緩考的學生有一次正常緩考機會,學生須在下學期到學生所在學院教務科查詢緩考課程安排。
緩考:學生考試期間因考前突然生病、其他形式(補修、提前修、選修、重新學習等)考試與正常考試發生衝突或其他意外原因而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於考前向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書面緩考申請表(附有關證明材料),經院系主管教學主任同意,辦理緩考手續,領取緩考通知單(交緩考課程任課教員進行成績登記使用),本學期成績記為“緩考”。由院系報教務處備案。 經批准緩考的學生有一次正常緩考機會,學生須在下學期到學生所在學院教務科查詢緩考課程安排。
沒有平時成績。
緩考是指因各種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參加考試,向校方提出申請的一種考試形式。緩考一般沒有平時成績,只有卷面成績。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期末考試、重考,應在考試前辦理緩考手續,凡因公出差、住院或考研屬於正常緩考,其它屬於非正常緩考。
下列人員不能報考國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8、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