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是不能夠作為遺囑見證人的,否則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
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通常是在案件或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透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的文書。因 ...
可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證明的基本標準,如果要揭露和證實犯罪,控訴方提出的控訴證據應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
因此,證據必須具有一定的質,即客觀真實性和證明力,同時證據還需達到一定的量,以保證案件的事實和有關的情節都得到印證。
而另一方面,辯護證據則無需全面證實事實情況, ...
夫妻虛擬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 ...
遺囑見證人作為見證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真實有效的重要條件,法律對其也做了相應的規定,規定了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上述人員中有 ...
遺囑見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是繼承人或者受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贈人沒有利害關係。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8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