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一般都要求當事人到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應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離婚案件一般都要求當事人到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應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夫妻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另一方不想離婚的,不想離婚的一方可以透過尋找親朋好友或者居委會幫忙做調解協商,如果不是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可以協商的就不離婚。但是夫妻雙方都有婚姻自由權,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因此欲要離婚的一方即便不能協商離婚,也可以透過訴訟離婚進行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必須進行庭前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式要求。
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
三是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