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中華民族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中華民族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中華民族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6條規定:“嚴禁體罰學生”;《教師法》第37條明文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體罰和變相體罰對學生的身心健康有極大的傷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學生致傷致殘,甚至導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兒童變得恐俱,缺乏安全感,並摧殘學生的心靈,扭曲學生的人格,損害學生的尊嚴,窒息學生的思想。加拿大學者就體罰對孩子將來身心健康產生的影響做了全球最大規模的調查。被體罰的兒童成年後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兒童的兩倍,而且患上焦慮症、反社會行為傾向和抑鬱的機率大大增加。在偶爾被打的受訪者當中,有21%患上焦慮症、70%患上抑鬱症、13%酗酒、17%嗜毒。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全國貧困兒童中心的心理學家伊麗莎白·蓋爾紹夫經長期研究發現,體罰可能產生10種不良行為,如易進攻、反社會和成年後對子女及配偶濫用暴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