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學生,一般情形下如果造成了學生身體或精神損傷的,是犯法的。對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一般公安機關可對其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其具體規定如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
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
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還規定,對經常罵學生的教師,要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所以,老師經常打學生罵學生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
老師在任何情況下是不能打學生的,根據教育局規定:
1、老師毆打、體罰學生的,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2、老師毆打、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除由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老師毆打、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輕傷以上後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由 ...
教師體罰學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依法要受到學校的行政或紀律制裁,情節嚴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入罪判刑。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和39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的,學校要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
我國法律對老師打學生的行為所持的態度:老師打學生,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其具體規定如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 ...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6條規定:“嚴禁體罰學生”;《教師法》第37條明文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 ...
情節較為嚴重者一般給予行政處分、解聘、賠償相應損失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 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