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考上公務員之後,需要辦理辭職手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三十天則有可能發生需要繳納賠償金的情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考上公務員之後,需要辦理辭職手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三十天則有可能發生需要繳納賠償金的情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務員是屬於國家機關編制,不需要繳納相關的違約金。只有在企業、公司和國營單位工作的人需要繳納違約金。
並且在試用期無論是哪個單位工作的員工解除勞動合約都是不需要繳納相關的違約金,如果需要繳納違約金那麼就違法了我國的勞動法了。
《公務員法》中有關公務員辭職的那章裡公務員部的辭職情形的第一條就是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所以你辭職沒有關係的,也不會要求交什麼費用。就看組織上批不批了。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後果就是一年後視為取消錄用,自己再找工作就是了。
【法律依據】
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簽訂了三方協議,如果沒有就業單位提供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從業人員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法上規定的違約金只有兩方面,即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除此以外,不允許設定違約金,即便設定,也因違法而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