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作中因故意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是可以向職工追償的,但是賠償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職工工作中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不可以向職工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職工工作中因故意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是可以向職工追償的,但是賠償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職工工作中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不可以向職工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故意傷人致死亡的賠償是: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5、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傷人檢察院不批捕,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