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後,是可以依法贈與的,贈與股份是股份轉讓的方式之一,屬於股份的無償轉讓,但是贈與股份的需要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股東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後,是可以依法贈與的,贈與股份是股份轉讓的方式之一,屬於股份的無償轉讓,但是贈與股份的需要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不需要進行驗資。“驗資”是指對被審驗單位註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
《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公司股權轉讓應根據《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