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原股東之間轉讓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向原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則需要原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原股東之間轉讓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向原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則需要原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東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後,是可以依法贈與的,贈與股份是股份轉讓的方式之一,屬於股份的無償轉讓,但是贈與股份的需要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個人股權可以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