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股東如果存在出資不足和未按約定出資等出資不實情形的,需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股東如果存在出資不足和未按約定出資等出資不實情形的,需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會導致公司新三板掛牌失敗。公司股東股權清晰是新三板掛牌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說公司的股權結構要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才滿足股東股權清晰的條件,否則新三板掛牌失敗是可預見的結果。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股東出資未到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股東出資未到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內部責任:向公司補足出資並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權利受到限制直至解除股東資格;
二是外部責任,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