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也就是說,股東認繳出資多久到位自行約定確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股東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也就是說,股東認繳出資多久到位自行約定確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變更,不過因為認繳資本是透過公司章程來規定的,所以如果要進行變更;
那麼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話,就需要透過召開股東會議,並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才可以變更。
所以更認繳期限是可以的,不過得透過召開股東會議來變更,否則應當按期繳納。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1、轉讓或受讓認繳出資的股權,最好出讓方繳足後再轉,這對轉讓方尤其必要。
2、根據法律規定,如受讓人未能補繳出資額,公司及其他股東,抑或公司第三方債權人,都可依法主張原出讓人及/或受讓人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至少在認繳而未出資到位的額度範圍內,出讓人及受讓人都是要承擔的。
3、為避免這樣的連帶,如果轉讓方不能補繳,則需要必要審計,明確轉讓前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雙方及公司一併確定處理方案。
4、如果轉讓之前公司不存在債務,第三方債權人也沒有權利向原出讓方股東主張權利;公司如果對相關債權債務清楚及確認,公司也沒有權利主張原出讓人股東繼續承擔責任;如果轉讓時,公司對第三方債權人存在債務,則轉讓各方對公司債權債務的明確,也有利於劃分各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