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外轉讓公司股權無需另一方的同意,股東對外轉讓所持有股權的行為為有權處分,無需其配偶的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夫妻一方對外轉讓公司股權無需另一方的同意,股東對外轉讓所持有股權的行為為有權處分,無需其配偶的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在公司的章程中約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首先要分清股東利益分配請求權和利益分配給付請求權的區別。利益分配請求權系股東權的一種,當公司有盈餘時可能獲得分配的期待權,不能分離於股份而存在,當股份轉讓時,應一併轉移於股份受讓人。
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則由股利分配請求權分支而生,是對股東會承認的股利分配金額的具體請求權,屬於單純的獨立於股東權的債權,可以與債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不當然隨股份轉移。
如果在轉讓股權之前股東會已經確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並無欺詐行為,那麼原股東享有利潤分配給付請求權。如果在轉讓股權之前並未經股東會決議分配利潤,則無論在轉讓股權之前公司是否已實際存在利潤原股東均無權請求分配利潤。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