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撤銷權期限為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股權撤銷權期限為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是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若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若出租人自行出賣租賃房屋的,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後應及時答覆,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後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則喪失優先購買權。
因此,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期限視情況可以為5日和15日。承租人若要購買租賃房屋的,一定要注意時間節點,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明確的表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