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和股權轉讓的區別是股權質押是一種權利,它並不承擔該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負債和糾紛,最終目的是質押權人實現回收給出質人的借款;股權轉讓是一種受讓人和轉讓人之間的買賣行為,受讓人已成為公司的一名股東,要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並承擔公司的債務。
根據《擔保法》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權質押和股權轉讓的區別是股權質押是一種權利,它並不承擔該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負債和糾紛,最終目的是質押權人實現回收給出質人的借款;股權轉讓是一種受讓人和轉讓人之間的買賣行為,受讓人已成為公司的一名股東,要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並承擔公司的債務。
根據《擔保法》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權利質押和權利抵押的區別在於:
1、權利性質不同: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質權為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生效要件不同:權利抵押因與土地關係密切,具有穩定的交換價值。而權利質押透過交付質物,足以限制出質人對質物的利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3、債權保全方式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而權利質押權人的權利較之與權利抵押權人,表現為更為靈活和主動。
4、當事人權利義務有所不同:權利質權人有權利抵押權人所不具備的權利或義務。
1、標的物不同
2、方式不同
3、三擔保範圍有差別
經驗步驟:1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3擔保範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範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