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前抽逃出資,會被以公司名義要求前補足,如不補足會面臨訴訟,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轉讓前抽逃出資,會被以公司名義要求前補足,如不補足會面臨訴訟,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關於抽逃出資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解釋三的第十二條,該條規定了五種抽逃出資的行為: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所以,轉讓公司股權是合法的,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如果全部股權都轉讓給他人了,則自己不會涉及抽逃出資罪;如果自己還保留了一部分股權,自己又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會涉及抽逃出資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159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