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築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徵收的稅種。
如果轉讓的股權表現形式主要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築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徵收的稅種。
如果轉讓的股權表現形式主要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經濟適用房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具體規定有以下幾點:
1、財稅〔2008〕24號檔案規定: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物件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條例,安置房是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如下:
1、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專案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專案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專案拆遷補償費。
2、開發企業採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專案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3、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