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物件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2017年7月1日全國範圍實施異地辦理身份證60天內發放,公安部印發的上述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物件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2017年7月1日全國範圍實施異地辦理身份證60天內發放,公安部印發的上述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1、在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
2、異地辦證的人員需要在當地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才可以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採取“異地受理、原籍稽核簽發、異地製作發放”的模式。但是,部分地區對少數民族文字證件暫時還不能受理。
3、換證補證收費標準統一降為每證20元。
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物件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2017年7月1日全國範圍實施異地辦理身份證60天內發放,公安部印發的上述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