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物件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2017年7月1日全國範圍實施異地辦理身份證60天內發放,公安部印發的上述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物件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2017年7月1日全國範圍實施異地辦理身份證60天內發放,公安部印發的上述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1、在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
2、異地辦證的人員需要在當地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才可以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採取“異地受理、原籍稽核簽發、異地製作發放”的模式。但是,部分地區對少數民族文字證件暫時還不能受理。
3、換證補證收費標準統一降為每證20元。
第一次辦身份證可以異地辦理,在異地辦理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4、此外,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週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