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自書遺囑簡單,有效程式的訂立方法為: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新增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
3、遺囑人親筆簽名,
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自書遺囑簡單,有效程式的訂立方法為: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新增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
3、遺囑人親筆簽名,
首先要保證所說的錄音符合“錄音遺囑”的法定條件。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證實自書遺囑有效從以下方面:
(1)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
(2)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
(3)自書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自書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不能採取他人代書、機打等方式形成。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