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自願離職企業是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只有企業違反了勞動法規導致的員工離職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定要謹慎主動辭職。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報酬,不提供安全保障等過錯,才有可能去主張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己自願離職企業是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只有企業違反了勞動法規導致的員工離職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定要謹慎主動辭職。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報酬,不提供安全保障等過錯,才有可能去主張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女職工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不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不想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