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訴書後的15日,舉證期限一般在開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期限,但在收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法院會將相關的期限書面通知簽收人。
答辯是答辯人對起訴的書面答覆或反駁,舉證期限是對案件事實提交證據進行證明的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訴書後的15日,舉證期限一般在開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期限,但在收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法院會將相關的期限書面通知簽收人。
答辯是答辯人對起訴的書面答覆或反駁,舉證期限是對案件事實提交證據進行證明的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1、有效期限:可轉債有效期限是指可轉債的發行期限,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這是由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
2、轉換期限:轉換期限是指可轉債可以轉股的期限,可轉債上市後六個月便進入轉股期,從此時到可轉債到期,投資者都可以對可轉債進行轉股。
3、可轉債一般設有提前贖回條款: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並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某一幅度時,可投資者也可以按本金加利息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
答辯期限是指原告起訴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指定答辯期限,讓被告提交答辯狀。舉證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雙方約定在某一時期內向法院提供證據,過期的證據不被法院支援。兩者不是一個概念,答辯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自後開始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當事人可以同協商,不交答辯狀不影響案件程序,但舉證期內不舉證可能導致法院承認對方全部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