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的情形:
1、主要是指多次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
2、為多人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
3、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致使多人受騙上當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5、相信廣告宣傳的內容而接受所宣傳的商品、服務,致使生產、經營、生活等造成嚴重損失或受阻的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的情形:
1、主要是指多次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
2、為多人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
3、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致使多人受騙上當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5、相信廣告宣傳的內容而接受所宣傳的商品、服務,致使生產、經營、生活等造成嚴重損失或受阻的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虛假廣告罪的主體包括:
1、廣告主,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
2、廣告經營者,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3、廣告發布者,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