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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離婚內容是什麼

行政協議離婚內容是什麼

  行政協議離婚的內容,根據《婚姻登記治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正當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願。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題目作出適當處理。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題目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會審查哪些內容

  協議離婚會審查的內容有:

  (一)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二)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四)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五)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主要有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版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權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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