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的原則如下: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
4、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5、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和不得收取保管費。
行政強制的原則如下: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
4、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5、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和不得收取保管費。
1、行政強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
2、基礎行為與採取強制措施行為本身結合在一起,在時間上難以分離。
3、行政強制措施是在出現緊急狀態,且無法期待相對人自動履行時採取的。
4、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具體法律的實體授權。
作用如下:
1、預防功能:有利於預防相對人準備實施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利於預防相對人因其行為而損害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2、制止功能:指行政主體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制止或排除正在實施或發生的危害行政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危險事件和行為,使行政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免遭危險行為或事件的實際損害;
3、保障功能: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保障主行政行為順利實施的程式上的輔助功能。如為保證行政調查的順利進行,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而強制傳喚拒不接受傳喚的相對人,查封相對人的財物、帳目、扣押違法財物、凍結相對人的存款,對人身、人體、場所和財物的強制檢查,在遭遇洪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時,為抗災而強制徵用財物等;
4、促進功能:行政強制措施還具有促進公共利益,滿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與合理需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