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的原則如下: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
4、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5、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和不得收取保管費。
行政強制的原則如下: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
4、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5、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和不得收取保管費。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一般是對尚未査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式上的處置。如工商行政機關對有販運、銷售違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
包含兩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審査;(2)對財產的限制,如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特點:(1)暫時性。行政強制措施採取的目的是為了弄清事實,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只具有臨時性,待事實清楚後,再作出相應處理。
2、強制性。即行政強制措施是透過採取強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產。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不在以上措施之列的,均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