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我國司法體制中化解糾紛的一種制度。其主體是由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構成的。被申請人主要是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複議機關可以是原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選擇權在原告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是我國司法體制中化解糾紛的一種制度。其主體是由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構成的。被申請人主要是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複議機關可以是原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選擇權在原告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相關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複議法》第十條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合法原則。指履行復議職責的主體必須合法,審理複議案件的依據和程式必須合法。
2、公正、公開原則。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複議案件中,做到公平正直,沒有偏私複議依據與程式公開。
3、及時原則。複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許可的期限內以效率為目標,完成複議案件審理工作的一項基本行為準則。
4、便民原則。要求行政複議活動方便行政相對人獲得該種行政救濟,不使行政相對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