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有新的證據的,可以提交,但應在提起上訴時提交。在庭審中提出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確定其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才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包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等,告知舉證期限,被告逾期舉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