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副本後,明知原告主張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及訴訟請求,而不去積極地舉證、答辯及出庭參與訴訟,是被告對訴訟權利中的舉證權、答辯權及辯論權的一種放棄,被告處分上述權利時也放棄了行使上述權利可能為其帶來的利益。因此,在判決時可直接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決。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副本後,明知原告主張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及訴訟請求,而不去積極地舉證、答辯及出庭參與訴訟,是被告對訴訟權利中的舉證權、答辯權及辯論權的一種放棄,被告處分上述權利時也放棄了行使上述權利可能為其帶來的利益。因此,在判決時可直接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決。
作為被告,如果在法院開庭時不出庭,就放棄了答辯和對原告進行反訴的權利,也失去了與原告進行調解的機會,對被告是不利的。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經法院合法傳喚,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
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預設你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並導致敗訴。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後,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於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後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出庭,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了,會判決准予離婚,如果認定雙方感情還未完全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
鑑於離婚具有強烈的身份屬性,與人格權利息息相關,因此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出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應當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代理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