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法律依據】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限高令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法律依據】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不可以坐高鐵。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限制高消費的人,禁止有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微信被法院限制了是無法解除的,只有法院官方取消了限制,才可以正常使用。
微信(WeChat)是騰訊公司於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面向智慧終端的即時通訊軟體。微信為使用者提供聊天、朋友圈、微信支付、公眾平臺、微信小程式等功能,同時提供城市服務、攔截系統等服務。2012年4月,騰訊公司將微信推向國際市場,更新為“Wechat”。
微信由深圳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於2010年10月籌劃啟動,由騰訊廣州研發中心產品團隊打造。該團隊經理張小龍所帶領的團隊曾成功開發過Foxmail、QQ郵箱等網際網路專案。騰訊公司總裁馬化騰在產品策劃的郵件中確定了這款產品的名稱叫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