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錄音剪輯,從技術上講是完全可以的;但作為證據,特別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證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證據的完整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錄音剪輯,從技術上講是完全可以的;但作為證據,特別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證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證據的完整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微信截圖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法院應該對該截圖的真偽進行核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法律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