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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剪留下的內容還能作為證據嗎

裁剪留下的內容還能作為證據嗎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錄音剪輯,從技術上講是完全可以的;但作為證據,特別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證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證據的完整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微信截圖能作為證據嗎

  微信截圖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法院應該對該截圖的真偽進行核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法律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聊天作為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需要滿足的條件: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 ...

婚外情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首先,若要法院直接根據聊天記錄認定出軌,則需要其包含了確切能證實婚外情的依據,例如二人親吻照片、曖昧影片錄影等。   其次,聊天記錄一般只能作為間接證據,由於現在交往方式的變化,譬如喜歡你、親親等曖昧的言語聊天記錄並不能直接認定過錯。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還需借鑑其他間接證據來最終作出判定,如果各項 ...

拼接的欠條在法律上作為證據

  如果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的,拼接的借條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 ...

轉賬記錄作為證據

  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但是如果僅僅只有轉賬記錄,就不能成為實質性的證據。法院會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涉及到的金額比較大,可以委託律師進行協商,或者提起訴訟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

同夥指證作為證據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 ...

欠錢不微信聊天記錄證據

  微信上的聊天資訊屬於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資料包括五大類:   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4、文件、圖片、音 ...

口供作為證據使用

  口供能作為證據使用,但不能作為定罪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