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1、申領步驟:
(1)申領人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進行人像採集和指紋採集。
(3)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絡電話。
(4)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人像採集標準:證件照片為申領人正面免冠頭像,不著制式服裝,經常戴眼鏡的必須戴眼鏡照相,要保證人像清晰,無明顯畸變。
3、收費標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丟失和損壞補領,收取證件工本費40元。
4、發證期限:派出所受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後,在60日內將新證發至公民手中。
居民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
到戶口所在地戶籍視窗核對人口資訊,如果有誤更正,無誤受理後直接列印登記表,確認簽字後繳納工本費,30個工作日後領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第15條規定:居民身份證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積極尋找;在三個月內仍未找回的,申請補發新證,原證即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