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補辦身份證需要居住證或居民戶口簿。
2、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1、外地補辦身份證需要居住證或居民戶口簿。
2、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外地補辦身份證需要居住證或居民戶口簿。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
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
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法律依據】《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申領人需要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補辦。目前有些地方已經可以進行異地身份證辦理,詳情可以諮詢當地派出所。
辦理流程:
1、補辦身份證必須要本人到場,不得由他人代辦;
2、申領人需要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換領;
3、進行人像採集和指紋採集;
4、繳納工本費,並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絡電話;
5、在規定的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