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國家賠償有效期的規定是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要求國家賠償有效期的規定是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時效規定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在我國規定犯人自殘國家不賠償,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173)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273)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279)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