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
第一、和解。
第二、調解。
第三、仲裁。
第四、訴訟。
第五、申請支付令。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第八、優先受償權。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
第十、代位追償。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
第一、和解。
第二、調解。
第三、仲裁。
第四、訴訟。
第五、申請支付令。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第八、優先受償權。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
第十、代位追償。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債務糾紛的極端現象一般包括如下:
一、"暴力逼債"
二、"涉黑討債"
涉黑逃債主要指債權人透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1、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
2、債權人透過黑社會(例如涉黑的討債公司)來討債。
三、"自殘要債"
四、"霸道拒債"
五、"惡意逃債"
六、"消極避債"
七、"搶先要債"
八、"擇親還債"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