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催告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約催告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進行。如合同中沒有約定債務的履行期限,債權人應先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債權人已經留給了必要的準備時間的情況下仍不履行債務的,此時債務履行期限應屬屆滿,債務人已構成遲延履行,債權人即可履行解約催告。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約催告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約催告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進行。如合同中沒有約定債務的履行期限,債權人應先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債權人已經留給了必要的準備時間的情況下仍不履行債務的,此時債務履行期限應屬屆滿,債務人已構成遲延履行,債權人即可履行解約催告。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約催告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解約催告的前提,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否則,就沒有解除合同的必要。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解約催告的問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期限,我國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例如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對方未追認則視為拒絕追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