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程式:
(1)接受中標通知書。
(2)組成包括專案經理的談判小組。
(3)草擬合同專用條件。
(4)談判。
(5)參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件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雙方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並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程式:
(1)接受中標通知書。
(2)組成包括專案經理的談判小組。
(3)草擬合同專用條件。
(4)談判。
(5)參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件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雙方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並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案由的規定》第10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版糾紛權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科學性:首先表現在用科學的態度制定定額;其次表現在制定定額的技術方法上,利用現代科學管理的成就,形成一套系統的、完整的、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方法;第三,表現在定額制定和貫徹的一體化;
2、系統性:工程建設定額是相對獨立的系統。它是由多種定額結合而成的有機的整體。它的結構複雜,有鮮明的層次,有明確的目標;
3、統一性:工程建設定額的統一性,主要是由國家對經濟發展的計劃的宏觀調控職能決定的;
4、權威性:工程建設定額具有很大權威性,這種權威性在一些情況下具有經濟法規性質。權威性反映統一的意志和統一的要求;
5、穩定性和時效性:工程建設定額中的任何一種都是一定時期技術發展和管理水平的反映,因而在一段時間內都表現出穩定的狀態當生產力向前發展了,定額就會與已經發展了的生產力不相適應。這樣,這原有的作用就會逐步減弱以致消失,需要重新編制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