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收受方違約時是可以退的,而訂金是隻要沒有達成協議都可以退的。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因此,簽定金合同要慎重。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定金是在收受方違約時是可以退的,而訂金是隻要沒有達成協議都可以退的。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因此,簽定金合同要慎重。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性質不同:定金屬於不退款協議,訂金屬於帶條件的協議。
履行方式不同:定金: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訂金:關於訂金,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釋出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交納金額不同: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定義區別: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實質內容區別: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如數退還;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無法退還。
退還資金區別:訂金,可透過雙方協調歸還。定金,只有遇到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違約(開發商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並且未告知購房者)、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違約處理區別:訂金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出現違約情形,並不會發生直接被沒收或需要雙倍返還的法律後果,得根據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來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定金是透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於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