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章第十七條提出“採用電子資訊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2、1997年10月,我國第一次在修訂刑法時增加了計算機犯罪的罪名;
3、為規範網際網路使用者的行為,2000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
1、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章第十七條提出“採用電子資訊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2、1997年10月,我國第一次在修訂刑法時增加了計算機犯罪的罪名;
3、為規範網際網路使用者的行為,2000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
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節選內容如下: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集體土地使用相關法律法規是: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於非農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