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一方不到場,法院將訴訟文書透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訴訟離婚一方不到場,法院將訴訟文書透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是否判決准予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庭審時間,規定是如採取簡易程式,是3個月以內審結。採取普通審理程式,是6個月以內審結。
離婚被告不到庭時,法院可以缺席判。但是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型別: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這一類情況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
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