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法院開庭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到庭,故而訴訟離婚一方不出席,法院一般會將案件延期再審對於沒有理由即缺席的,法院有可能會終止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係不得代理的原則,除特殊情況外離婚訴訟當事人必須到庭。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法院開庭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到庭,故而訴訟離婚一方不出席,法院一般會將案件延期再審對於沒有理由即缺席的,法院有可能會終止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係不得代理的原則,除特殊情況外離婚訴訟當事人必須到庭。
訴訟離婚一方不到場不能判決離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是否判決准予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庭審時間,規定是如採取簡易程式,是3個月以內審結。採取普通審理程式,是6個月以內審結。
離婚被告不到庭時,法院可以缺席判。但是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